《GB12668.3-2003調速電氣傳動系統 第3部分 :電磁兼容性要求及其特定的試驗方法》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kV 以下的PDS而規定的。
本部分所涉及的PDS是指那些安裝在居住、商業和工業場所的PDS,但牽引應用和電動車輛不包 括在內。PDS可連接到工業或公共配電網上。工業電網由一專用的配電變壓器供電,該變壓器通常就 在工業區內或其附近,并且只給工業用戶供電。工業電網也可由其自身的發電設備供電。另外,PDS 可直接連接到低壓公共電網,該電網也向民用供電,這時中線通常是接地的。
本部分與EMC有關,所涉及的范圍包括不同類型的功率從幾百瓦到數百兆瓦的PDS。PDS往往 包含在一個較大的系統之中。有關系統方面的內容本部分沒有涉及,但在資料性附錄中提供了指導。
選擇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居住、商業和工業場所的PDS有充分的電磁兼容性(EMC)。然而,這 些要求不可能包括極少可能發生的極端情況。對于因故障狀況而引起的PDS電磁兼容性性能的變化未予考慮。
本部分的目的是根據PDS的預期用途確定其限值和試驗方法。本部分包括對抗擾度的要求和防電磁發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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