諧波電流發射測量是電磁兼容試驗中重要的測試項目,相關的國家級國際標準均對注入到公用供電系統中的諧波電流由明確限值要求。下面本文主要根據標準要求介紹每相輸入電流>16A設備的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要求。
圖1:諧波電流單相設備、三相設備測量電路
受試設備EUT的諧波電流采用上圖1所示電路進行測量。低于輸入基波電流0.6%的單詞諧波電流可不考慮。
- 當單臺設備投入或退出運行時,不論是手動或自動控制,持續時間不大于10s的諧波電流不超過相應等級所給限值的1.5倍。
- 對設備或設備部件進行評估時出現的所有諧波電流限值都可參照各等級諧波限值描述。
- 對于2次~10次的偶次諧波電流及3次~19次的奇次諧波電流,在任意2.5min觀測周期的10%的最大持續時間內的各次諧波,允許其為各等級限值的1.5倍。
對于單相輸入電流>16A設備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評估等級。如果被試設備滿足其中之一,則不能因為產生諧波電流而拒絕設備接入供電系統。
第1級:簡化連接;
第2級:根據電網和設備參數的連接;
第3級:根據用戶協議功率的連接。
對于每相輸入電流大于75A的設備,在任何情況下適用于第3級。
設備發射到公用供電系統的諧波電流符合表1的限值規定,則可連接到短路比RSCe等于或大于33的供電系統任何點。
表1:第一級簡化連接設備的諧波電流發射值(Sequ≤SSC/33)
對于不符合表1諧波電流發射值的設備,若短路比RSCe>33,則允許有較高的諧波電流發射值,第2級設備的諧波電流發射限值參照表2所示。
表2:第2級單相、相間及不平衡三相設備的諧波電流發射值
如果設備功率不滿足第1級和第2級的條件,或設備輸入電流大于75A,則供電部門可根據用戶協議的有功功率同意設備的連接。在這種情況下,供電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要求實施,第3級設備的諧波電流發射限值參照表3所示。
表3:第3級平衡的三相設備的諧波電流發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