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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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3/9/8 23:59:59
- 作者:cw_yinhe
一、檢定的定義
檢定是一種由法制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組織按照檢定規程,通過實驗,提供證明來確定測量器具的示值誤差滿足規定要求的活動.
ISO/IEC指南25—199O 《校準和檢驗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將“檢定”定義為:“通過校驗提供證據來確認符合規定的要求。
二、檢定與校準的區別
1.目的不同,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檢定的目的則是對測量裝置進行強制性全面評定,這種全面評定屬于量值統一的范疇,是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
2.對象不同,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的測量裝置;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
3.性質不同,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檢定屬于強制性的執法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
4.依據不同,校準的主要依據是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的《校準規范》,或參照《檢定規程》的要求;檢定的主要依據是《計量檢定規程》,這是計量設備檢定必須遵守的法定技術文件。
5.方式不同,校準的方式可以采用組織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
6.周期不同,校準周期由組織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檢定的周期必須按《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組織不能自行確定。
7.內容不同,校準的內容和項目,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以確保量值準確;檢定的內容則是對測量裝置的全面評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準的全部內容之外,還需要檢定有關項目。
8.結論不同,校準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檢定則必須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測量裝置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
9.法律效力不同,校準的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檢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